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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注册

  1 、企业核名

  2 、工商企业登记

  (1)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 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5)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6) 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7) 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 住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2) 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3 、公安局刻制印章

  4 、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申报表》;

  (2) 《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3) 《开业核准登记通知书》;

  (4)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单位公章;

  (5) 分支机构需携带总公司有效《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 、办理地税登记

  (1)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2)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等资料复印件;

  (3) 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

  (6) 特种行业的特业证明、跨地区生产经营证明;

  (7) 注册资金证明和银行帐号证明的原件及其复印件;

  (8) 财会人员(包括办税人员)的资格资料;

  (9) 分支机构纳税人应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10) 其他与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有关的证件、资料。

  6 、办理国税登记

  (1) 、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及工商登记表或其它核准执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

  (2) 、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 、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4) 、法定代表人和董事会成员名单(加盖公章);

  (5) 、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7) 、银行帐号证明;

  (8) 、经营场所证明或租赁协议;

  7 、银行开设企业基本账户

主办单位:沈阳市重点项目管理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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